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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06 09:04:21

 一、为什么出台《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青岛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著名的滨海旅游胜地,丰富的遗产资源、丰厚的人文积淀为博物馆的建设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作为一种直观的文化载体,博物馆在传承文明、开启民智、增益人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兴建博物馆方兴未艾,一批特色民办博物馆相继建成开放。为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规范健康发展,增强青岛文化软实力,让民办博物馆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中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结合当前发展新趋势和我市实际,着眼于全面加强和提升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办馆质量,针对民办博物馆业发展关键环节的政策需求,借鉴国内一些城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先进经验,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适用于什么范围?

  《意见》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征集、保护、研究、展示人类遗产,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意见》支持和鼓励符合青岛市博物馆城建设规划,填补本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性和地方文化特色,向公众免费开放,不断满足公众的文化欣赏需求,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的各类民办博物馆。

  三、《意见》主要在哪些方面对民办博物馆给予扶持?

  1.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时,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博物馆在馆内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民办博物馆,暂免征收营业税。对民办博物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经审核确认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加强民办博物馆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由政府统一采购,一次性帮助配置基本的安防、消防设备和博物馆参观出入安检计数系统,实现110联网报警等安防联网,确保观众参观和藏品安全。

  4.鼓励民办博物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根据民办博物馆免费开放天数(不低于260天)、参观人数和展览等情况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5.支持民办博物馆举办临展、引进特色展览或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展出,根据展览质量、社会影响力等综合评价,达到相应规模档次,分不同级别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民办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

  6.切实保障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注册登记、评估定级、政策信息服务、藏品入境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业务学习、评级评奖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政策。

  7.积极鼓励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舆论氛围。打造博物馆专题旅游线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

  四、民办博物馆如何申报补助、奖励项目?

  《意见》中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由民办博物馆按照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申报,主要程序:

  (一)民办博物馆自主向所在区(市)文广新局申报;

  (二)所在区(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初审推荐;

  (三)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予以补助奖励。

  其它扶持项目应按照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