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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青岛市博物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青岛市博物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岛市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考古所、文物管理所(处)、文物保护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青岛市博物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博物馆学的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博物馆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博物馆学的学术研究活动;
(二)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
(三)编辑出版博物馆学著作和资料;
(四)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依法兴办经济实体,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文化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凡青岛市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考古所、文物管理所(处)、文物保护科研机构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凡从事博物馆学及相关学科研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者,或热心博物馆工作并有较大成绩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注:此部分涉及学会的具体组织架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详细内容会根据学会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为一般性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注:此部分涉及学会的经费来源、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等,具体内容会根据学会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为一般性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注:此部分涉及章程的修改程序,具体内容会根据学会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为一般性规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注:此部分涉及学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具体内容会根据学会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为一般性规定。)

第八章 附则

(注:此部分包含章程的生效、解释权等其他未尽事宜的规定。)